释义 |
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做哪些工作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 1.提起刑事诉讼;2.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4.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6.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8.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