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卫生院职称晋升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考评对象:被乡镇卫生院(含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聘为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称等级医务人员。 (二)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能力,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完成任现职以来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在本岗位任职期间到边远乡镇卫生院(指长乐、秀峰、芦溪、大溪)挂职交流至少一年(期间的公卫绩效和医务性绩效由挂职单位发放、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及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人员暂不参加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竞聘资格:一是在立案期间、刑罚期间或刑罚期满后二年内的人员;二是在党政纪处分期间以及解除党政纪处分后未满2年的人员;三是工作失职、渎职,三年内有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四是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五是评聘的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六是近三年来有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半年以上而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七是从外县(市、区)调入未满一年的人员;八是本岗位任职期间不服从卫健局安排到边远乡镇卫生院挂职交流至少一年或挂职期间表现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的可以不交流挂职,受组织委派到外地帮扶可视为交流挂职);九是本岗位任职期间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 (四)量化项目:量化分值项目包括任职工龄、工作业绩、任现职奖惩等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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