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权如何行使,规定是? |
释义 | 修改权如何行使 对于已经授权他人公开使用的作品的修改权之行使,由于涉及到该他人的权利,可能对其利益有消极的影响。不论是将修改权法定化的国家,还是对出版者权利予以限制以维护作者修改利益的国家,均设定了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只有在作者补偿了合法的作品使用者因为其修改作品而导致的损失之后方可行使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对此进行规定,但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应作如此解释。我们以出版为例根据情形的不同来进行分析: 其一,如果作者将稿件提交至出版社并已经签订出版合同,作者在出版社未出版前提出修改的要求,出版社应予允许,若出版社以签订了出版合同为由拒绝作者的修改而强行将该未修改的作品出版则应为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如果此时作者的修改损害到出版社的利益,作者应当补偿出版社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其二,作品出版后,由于作者的思想或者观点发生了变化,希望对该作品进行修正,以维持作品与作者思想和观点的一致性,出版社拒绝其修正请求是否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呢?这在学术著作中颇为常见,学者将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又产生了不同的见解,或发现有重大谬误需要修正的的情况即是如此。在作品出版后,作者基于修改权可以请求出版者增添更正表或勘误表,在同意补偿出版者因此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出版者原则上不得拒绝,否则即为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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