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违法犯罪的表现有 |
释义 | 法律分析:(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一、断卡行动具体涉及哪些罪? 1、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通过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利用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人通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信息网站及二维码链接以发布转让、售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信息,或直接在各大网络平台中发布此类信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打款,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5、诈骗罪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以电信欠费为由,指示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对账户“加密操作”,骗使被害人转账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账户上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或者帮助诈骗公司领取诈骗款从而赚取手续费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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