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分类进行按照什么有关规定执行 |
释义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行政职权清理确认,目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事项为5项,分别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细则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分别对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以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的项目类型进行了划分。以省厅为例,其主要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规模的非煤矿矿山建设、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跨两个及两个市州以上行政区域项目、应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此外,细则特别指出,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式: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轻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时签证及保存相关证据。 2、建筑工程纠纷发生时,应学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防患于未然。 3、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这几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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