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青海海东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内蒙古兴安盟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区公所、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