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先提执行异议吗? 需要先提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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