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
释义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先提执行异议吗?
    需要先提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4: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