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缺陷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 |
释义 | 案情概要:张某自2009年12月开始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立产前检查档案,并先后五次到某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2010年6月分娩出胎儿侯某2。侯某2出生后42天到某医院进行心脏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大动脉右转位、房间隔缺损(腔静脉型)、动脉导管未闭。而后侯某2经手术治疗未果,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张某及侯某1起诉要求某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计 139万余元。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侯某2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裁判要旨:经审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以相互印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审核认定的规定,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侯某2的畸形出生,某医院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向张某、侯某1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关于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该院的医疗过失程度、过失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予以认定。因侯某2的先天性心脏病系其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某医院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故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侯某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对张某、侯某1要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8万9千余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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