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并且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身份姓名等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调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