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 1、患十二种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林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2、费用审核: (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3、财务付款三、申办材料: (1)补充医疗门诊十二种慢性病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IC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个人帐户用完后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市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并经医务科盖章的疾病证明,70岁以上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2)最金最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住院或报销电脑结单或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结帐单,出院小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审批表》(第一次超出4万元)或单位介绍信(第二次以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不分特殊病种,门诊自付后会直接按规定返回个人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