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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关系办事要不要先给钱
释义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一、如何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
    1、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受托人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中介合同的受托人是中介。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在中介过程中,其只处于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在中介合同中,中介接受委托的内容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处理权利不一样。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内独立表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中介合同中的中介在中介活动过程中,不涉及客户与第三方的订约活动;
    4、合同有偿性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支付的合理费用,必须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支付报酬是怎样规定的?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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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