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队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