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纠纷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 |
释义 |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不履行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但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据。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已履行部分应扣除。法院需满足条件: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申请执行、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因此,和解协议失效后,法院可恢复执行,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法律分析 1、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达成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行缓解矛盾的方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 2、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涉及既判力问题,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义”和具备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特质--国家强制力,其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认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终结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则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3、对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所以生活中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在双方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如果事后被执行人变卦,之前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就失效了,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从而达到强制执行的标准。 结语 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具备强制执行依据的特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执行需满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内等条件。因此,在民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约束力,但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原判决,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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