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界定涉及黄色事物的案件? |
释义 | 本文主旨:介绍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该罪侵犯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希望或追求该结果的发生。 法律分析 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语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男女,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构成罪行。客观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本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牵线搭桥撮合他人卖淫。主体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上述行为都可构成本罪。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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