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害方与朋友同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受害方所花的医药费、因伤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额范围的,在受害方对事故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