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当地规定,对于山西省的征地补偿,应该按照土地的年产值来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看下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 非农业建设 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 安置补助费 ,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 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更好服务全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