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是过失造成消防设施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