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与证据相关的适当证明材料,或者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原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据被补充或修改后,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应当重新传讯被告人。被告人对于补充或修改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次传讯时向法庭说明异议,并提出适当的证明材料。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被告人在被传讯时有权提供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由同一级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总结: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证明证据被补充或修改的真实性。如果无法确定事实和证据真实性,应当予以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