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社保补缴政策 |
释义 |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较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较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加急费+调配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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