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表示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以FAS(namedportofhipment)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DAF(.namedplace)表示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S(…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5、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Q(.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ty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VATUnpaid。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tyUnPaid。 6、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本术语以DDU(.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本术语以DDP(middot;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二、交货的影响因素 1、出厂数量条件,指交付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地的装船毛重或装船净重为准; 2、卸货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检证的数量为准; 3、装卸平均数量条件,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付数量的条件; 4、买方营业所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仓库、企业、商店或营业所的数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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