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肖像权的有关限制情况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二、肖像权的侵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的,或者存在营利的行为都是构成了侵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对侵权方进行判决处理,一般可以按照赔偿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来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