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一、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呢? 土地使用到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