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有哪些 |
释义 | 交通事故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是: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一、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1、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杀人、强奸、伤害、涉毒、涉枪等案件会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有的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也有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案情实际,其结论缺乏科学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在审查判断时应引起注意。 二、只有一个证人在法律上承认吗 一个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主要取决于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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