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通话录音没有通话记录算证据嘛 |
释义 | 通话录音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3、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4 、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通话记录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是要证明来源是合法的,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不仅通话记录,手机录音也可以,但也是要合法的手段。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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