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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
释义
    二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由侵权人承担,首先需要确定死亡的原因,若死者两次事故之中身体都受到了创伤,首先需要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来确定死者离世的原因,此时一般就可以确定各方侵权责任的大小,一旦确定之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即可,若是无法确认,那么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1)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
    1)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
    2)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3.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4.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二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属于多次侵权案件,需要需要先确定各方侵权行为对死者造成的实际损害之后,才能确定两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若是无法确认,那么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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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