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我国辅助生殖领域首个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来,至今政策端对该领域的控制监管整体趋严。 2007年5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应严格按照发展规划设立,并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2013年国家对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之后,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多个监管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辅助生殖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以及开展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申请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