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河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流程怎么走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二)审查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三)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二、河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受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