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一个人。 【发票开具】 原则上来说,发票上应注明: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所以,开票人最好不要为管理员,应填写具体的人名! 【个人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否为同一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会计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在原则上来说,不可以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也不可以为同一人,因此在生活中如果有其他问题的话也可以选择向上级领导部门进行咨询,这样才可以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作为会计来说,如果不行退票麻烦的话,也可以选择直接到当地税务局进行退票。 【拓展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