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
释义 | 【分保合同准备金】对于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一、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者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法律规定保监会指定别的保险公司全权接手原保险公司的保单。 保险公司的更换对于我们说,差别不大。虽然保单换了一个承保公司,但是保单的所有权益完全不变。 而且保险公司在注册资本时其资本的20%是要求存入银行的。 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这些保证金,除了公司清算债务,不得动用。 因此,不管怎么说,我们的保单权益是有保障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