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断变化,但工作内容和地点均没有发生变化,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徐某进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合同期满后,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徐某又先后与丙、丁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均没有发生变化。甲、乙、丙、丁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社会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签订对象的变化而变化。2015年6月,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双方劳动合同期限3年,支付徐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0元。 徐某认为其工龄计算有误,为此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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