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处几日拘留 |
释义 |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制定《消防法》的原因 2、火灾预防 3、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制定《消防法》的原因: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火灾预防: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章内容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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