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相应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5.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代码证书; 6.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7.验资报告; 8.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