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财产共享的概念 |
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根据债务用途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要求,其中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更广泛,包括夫妻共同消费支配和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需要综合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的地位作用。 法律分析 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拓展延伸 婚姻中财产共享的法律规定 婚姻中财产共享的法律规定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应当共同享有和管理的法律规则。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财产共享的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的收入、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在财产共享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管理财产、共同承担负债。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法律会规定如何进行财产的分配和划分,以保障双方的权益。财产共享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合法管理。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明,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需考虑经营活动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在婚姻中,财产共享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管理财产,包括婚后所得的收入、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共享旨在维护夫妻共同利益,保障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合法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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