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票据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释义
    1、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欺骗行为来进行诈骗,侵犯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3、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没影响金融票据的信誉,没有妨害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也没破坏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不够成
    主要无罪辩点4: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行为人没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况且,涉案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行为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随着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本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