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乙肝单位能开除吗 |
释义 | 劳动者得乙肝单位一般不可以因此而辞退该劳动者。 国家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查出有乙肝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肝虽然是一种传染病,但是对于那些乙肝的携带者,单位是不得随意开除的,否则单位在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是属于可以辞退的情况。 在当代的社会,劳动者患有疾病是否能够辞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劳动者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如果是乙肝的话,那么不是属于可以辞退的情况,所以不能够非法的辞退,否则需要面临着一定的处罚,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包括哪些?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法律依据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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