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想拥有自己的公司。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二)募集设立。
 二、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三)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四)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三、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三)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四)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募集设立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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