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为七章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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