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户口办理须知及所需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销户口办理须知及所需材料 正常死亡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二、泰安注销户口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公民死亡、公民应征入伍、公民出境、国定居等情况。 需提交材料: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持《居民户口簿、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死亡证明是指:卫生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县(市、区)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村(居)委会死亡证明等。 2、公民应征入伍,在入伍前,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4、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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