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异议登记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 房屋登记簿 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 权利人 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1、在异议登记制度中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申请的人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应当是指称事实上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未在登记簿上体现,或者在登记簿上错误体现的人以及因登记错误而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主体提出异议登记的主体不应仅限定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而且也应当包括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异议登记仅是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自己的见解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即可提出,而不需要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因为异议登记仅仅是登记异议,而不具更正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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