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就是我们常说的医保“三目录”。医保“三目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 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各省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 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 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