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