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对象: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西安市行政区域户籍且长期(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以上)居住在我市的人员,包括:(一)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经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按时进行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该类人员在失业期间未在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近五年毕业的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人员;(三)失业的残疾人,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四)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成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不含领取退休金人员的家庭人员;(八)失去土地的困难农民,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且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或残疾的农民;(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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