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客户不付款不可以冲红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红字发票。已经认证的,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认证期原来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变为360天。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