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委托人数量可以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委托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