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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释义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一、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费用该谁承担
    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费用该谁承担,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是自己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监管不力,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余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别的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余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余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余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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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