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15岁未成年人单独聊污违法吗? |
释义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要求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制止,父母、监护人和学校应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不良行为包括旷课、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窃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纠集他人滋事、多次拦截殴打他人等。该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最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条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严禁歧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制止,并由父母、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管教,或送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该法的条文明确列举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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