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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服务期竞业限制
释义
    服务期:企业向员工提供有偿专项培训活动后,约定员工提供最短服务期,服务期是限制员工即时离职的权利劳动者的离职权利是绝对的,提前30天或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但是这种对离职权的限制是相对的,达成服务期协议后,如果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仍可以行使即时离职的权利。
    竞业限制:是从劳动法的保密层面的体现,是指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当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用人位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的概念。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竞合
    1、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准;
    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需要专门条款,无约定的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但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服务期利益。也就是如果长于部分作废的也可以,但是需要用人单位认可。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仍可以行使即时离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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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7: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