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可以:" 非农业户口 "不属于农村的村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不能申请居住地的 宅基地使用权 : 2、当事人要 申请宅基地 使用权,必须符合《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之一的,才能申请该项。《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人口中已 领取结婚证 书且原有的 宅基地面积 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