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质押贷款产品特点 |
释义 | (一)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二)促进国内商品贸易,加快市场物资流通; (三)提供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四)扩大企业销售,增加经营利润。 一、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 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 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二、有效的仓单质押担保方式 (一)质押担保:这是最典型的仓单质押方式,这也是银行开展的最早的仓单质押业务。质押担保形成后,针对质押货物,贷款企业依然享有所有权,但受到严格限制; (二)信用担保: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信用担保不是由贷款企业亲自出面进行担保,而是委托资产雄厚、资信程度较好的大型担保公司为其未来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信用担保并非完全靠信用,以仓单质押融资为例,贷款企业需要事先将仓单交由担保公司保管,将来债权不能实现时,担保公司在履行债务后可就所留置的货物优先受偿; (三)保税仓:这是在仓单质押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拓展,与传统仓单质押融资不同,保税仓业务是先出票后进货,也就是说银行在贷款人尚未将货物存入到仓库之前先行出票,采用此种方式可以促进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量得到提升,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对资金的需求,银行也加强了闲散资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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