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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释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
    1、二者区别: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时间条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有六个月的除斥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符合撤销条件,法院应当撤回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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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31:35